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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77号

吴某山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77号罪犯吴某山,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某山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78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山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