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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228号

申请执行人万春山与被执行人杨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山,杨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山,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杨玉水,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乔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