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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63号

王宏君与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宏君,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63号

原告:王宏君,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组织记过代码76900892-5。

法定代表人:吴世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君与被告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