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63号
原告:王宏君,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组织记过代码76900892-5。
法定代表人:吴世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君与被告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