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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803号

付韶群与赵海俊、余惠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韶群,赵海俊,余惠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803号

原告:付韶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314。

委托代理人:陈志辉,是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家球,是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516。

被告:余惠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5。

原告付韶群与被告赵海俊、余惠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玉叶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辉和吴家球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73号,南海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作为申请人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原告与两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若两被告在2015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足额付清95万元的前提下,原告则免除两被告就该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务,否则原告有权恢复该案判决内容的执行,此外,两被告还须另行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生效后,虽然原告曾经多次要求两被告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所拖欠的债务,但两被告至今仍然未能清偿,两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该款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被告余惠琼授权被告赵海俊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3、执行和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两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但两被告依然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按照协议两被告仍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举证1-3,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付韶群与被告赵海俊、余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经审理依法作出(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赵海俊和余惠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付韶群借款本金861431元及截止到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68207元,并应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86143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付韶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赵海俊、余惠琼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以(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告没有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后原告付韶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246号。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佛山中院二审判决[(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生效后,甲方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确认截止到2015年9月29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计1073765.89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保证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甲方足额付清95万元的前提下,甲方免除乙方就本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务,否则甲方恢复按照本案的生效判决内容执行,此外,乙方还须另行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和解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并没有按约履行。另查1,2015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6%。另查2,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提及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后还需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才能生效,和解协议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两被告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原告除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外,原告还有权请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两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导致原告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并没有包括和解协议所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故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原告。由于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原告随时有权向两被告主张支付违约金,原告起诉视为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从起诉日即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6%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赵海俊、余惠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海俊和余惠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原告付韶群,并应当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8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