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0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8826-8。
法定代表人:袁焱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承先,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座长运大厦长欣楼1209—1210房,组织机构代码:57878983-7。
法定代表人:熊远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熊远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刘忠菊,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罗时洪,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被执行人:付胜利,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罗时洪、付胜利、熊远军、刘忠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起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罗时洪、付胜利、熊远军、刘忠菊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保二〇一六年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学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