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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91-2号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罗时洪,付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0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8826-8。

法定代表人:袁焱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承先,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座长运大厦长欣楼1209—1210房,组织机构代码:57878983-7。

法定代表人:熊远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熊远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刘忠菊,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罗时洪,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被执行人:付胜利,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罗时洪、付胜利、熊远军、刘忠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起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罗时洪、付胜利、熊远军、刘忠菊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保二〇一六年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学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