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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43号

刘俊伟与牛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俊伟,牛世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43号原告刘俊伟,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牛世举,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伟与被告牛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伟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俊伟负担。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