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43号原告刘俊伟,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牛世举,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伟与被告牛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伟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俊伟负担。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