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原告韦海晓,男,壮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何安,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新香洲健民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向朝辉。委托代理人董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海晓与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下称巴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海晓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安、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韦海晓入职时间:1993年8月。
二、原告工作岗位:司机。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0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甲方(指被告,原名为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可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制订、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度后向乙方(原告)公示,乙方严格遵守执行。乙方违反甲方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分、经济处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章及处理情况:2015年5月11日,原告韦海晓驾驶4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粤C×××××号)行驶至水湾头巴士站路段时,行驶在右起第二条车道。5月13日,被告巴士公司对原告作出处理决定(编号:巴士安全2015-05-05):1、不发安全服务奖金50元;2、停工教育1天。
五、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告巴士公司制订的《安全服务奖励方案》规定司机岗位安全服务奖为每月1000元。对司机进行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工作考核,当月无违反安全服务管理规定、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按标准发当月安全服务奖励;《驾驶员违章违纪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发奖金50元,停工教育1天:行车安全…(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车、避让、会车、倒车、掉头。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编入《员工手册》中,原告韦海晓签收并阅读了《员工手册》。
六、仲裁请求。在本纠纷中原告韦海晓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撤销巴士公司(安)2015-05-05号违章处理通报;2、巴士公司向韦海晓支付112.5元扣款工资。
七、本纠纷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韦海晓的仲裁请求。
八、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巴士安全2015-05-05号违章处理通报;2、被告巴士公司向韦海晓支付112.5元扣款工资。原告认为,安全服务奖是工资的一部分,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的规章制度有权利克扣安全服务奖。被告除应足额返还克扣的50元奖励外,还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克扣工资25%的赔偿金12.5元,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100%的赔偿金。被告应支付扣款工资112.5元。
九、被告答辩意见。
一、被告根据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向原告发出《违章处理通报》系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设定安全服务奖金系考核员工工作表现、激励员工的内部管理方式,被告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少发原告部分安全服务奖金不属于扣减工资的行为。
本院认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应当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2015年5月11日上午,原告韦海晓驾驶4路公交车行驶至水湾头巴士站路段时,行驶在右起第二条车道。此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与原告的《安全服务谈话教育记录》予以证实,原告韦海晓当时也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粤C×××××号公交车行车记录仪也清晰记录了原告驾车时没有靠右行驶,而是行驶在中间车道的事实。原告韦海晓违反交通规则,被告巴士公司根据《驾驶员违章违纪处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扣发安全服务奖金50元、停工教育1天的处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正常行使单位内部管理职权的行为。至于被告扣发原告安全服务奖是否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对此,
本院认为,安全服务奖是被告巴士公司对职工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措施,奖金数额应在对职工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第三条规定:《规定》(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因此,被告巴士公司扣发原告50元安全服务奖,不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被告巴士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原告韦海晓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巴士安全2015-05-05号违章处理通报、支付112.5元扣款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海晓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