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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05号

晋英江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英江,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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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晋英江。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甘亮,该××经理。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晋英江给付工程款726000元、利息损失35623.46元,合计761623.46元,并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前款工程款(726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5708元、执行费1007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30前付申请执行人晋英江工程款30万元,余款(具体金额按照判决书计算)在2016年2月29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遵忠

审 判 员  赵志亮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