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农民。2013年3月22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农民。2015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张某甲、孙某、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张某甲、孙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其经营的桓台县××街××窗帘店内,容留于某甲、于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其经营的桓台县××街××窗帘店内,容留于某甲、于某乙、任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于某在其经营的桓台县××街××窗帘店内,容留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二、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桓台县××小区的家中,容留荆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在其××镇××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3、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桓台县××小区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桓台县××小区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乙与荆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三、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夏天,被告人孙某在××镇××村的老宅中,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镇××小区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镇××小区的家中,容留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孙某在××镇××小区的家中,容留宫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四、被告人张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乙在其租住的周村区××公司宿舍内,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2、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在××镇一家宾馆内,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荆某、宫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甲、孙某、张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孙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 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