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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55号

宋让全与张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让全,张继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55号原告宋让全,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让全与被告张继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让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让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让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