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50号
原告:黑龙江省通河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生军,男,职务:经理。
被告:张青泉,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
被告:高清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通河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泉、高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通河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青泉、高清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通河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结),由原告黑龙江省通河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丽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