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97号
原告: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瑞。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俊。
原告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