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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97号

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97号

原告: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瑞。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俊。

原告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上海靖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