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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执字第965号之四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733号之五(2014)珠中法执字第9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北站路口。

法定代表人:薛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力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龙,男,汉族,195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山北坑林场江珠高速公路大托管理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4)第3号裁决书、(2014)第132号裁决书,受理了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

一、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应向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人民币1815451元,并自2012年9月19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应向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本金人民币8716716元及利息人民币287587.89元;

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应向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7699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和11月21日分别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粤C×××××、粤C×××××、粤C×××××、粤C×××××、粤C×××××,于2015年12月22日冻结了珠海嘉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44×××11,于2015年12月24日查封了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下列土地:位于斗门××××、白蕉镇,权证号码为0300061383;位于斗门××××镇江珠高速东侧,权证号码为0300061384;位于斗门××莲洲镇,权证号码为0300061385;位于珠海市××大道北侧、江珠高速东侧,权证号码为0300061386。现因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4)珠中法执字第733号结案,与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一期付款,后者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应依法解除对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粤C×××××、粤C×××××、粤C×××××、粤C×××××、粤C×××××的查封;

二、解除对珠海嘉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44×××1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下列土地的查封:位于斗门区莲洲镇、白蕉镇,权证号码为0300061383;位于斗门区白蕉镇江珠高速东侧,权证号码为0300061384;位于斗门区莲洲镇,权证号码为0300061385;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北侧、江珠高速东侧,权证号码为03000613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代理

审判员  庞俊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关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