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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73号

徐云飞因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云飞,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73号

申请人:徐云飞,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张建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

申请人徐云飞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工资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徐云飞以其自有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徐云飞所有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