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被执行人刘连方,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7000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33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明
审 判 员 刘永祥
代理
审判员 庄田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卜新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