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585-1号申请人罗小红,女,瑶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被申请人罗宋青,女,壮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担保人石丹,男,瑶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小红诉被告罗宋青、黄业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宋青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13号19栋住宅楼2单元203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4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石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3号楼1单元104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4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