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00030号申请执行人高会,1980年1月25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村。法定代表人杨佐伦。申请执行人高会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汶劳人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0元(大写:陆万玖仟元整)予以冻结不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饶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