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维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文远,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连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艳丽、周维林、文远、侯连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