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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185号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艳丽、周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艳丽,周维林,文远,侯连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维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文远,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连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艳丽、周维林、文远、侯连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