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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08号

邹秀英与郭跟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秀英,郭跟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民初108号原告邹秀英,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防、岳春霞,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跟木,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司剑林,任社长。

原告邹秀英诉被告郭根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钱296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汪东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根木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郭根木承包的烟叶地干活,经结算,被告郭根木下欠原告工钱2966.4元。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原告没有直接业务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根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邹秀英工钱296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根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东安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