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415号罪犯孙体军。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体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体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体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7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