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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511号

张桂香申请执行赵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香,赵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511号申请人张桂香被执行人赵龙波本院在执行张桂香与赵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龙波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