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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刑初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刑初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系内蒙古某物业公司保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智明、郝晓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陕KX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沿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补连塔矿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滨河大道连接线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连接线由东向西驶来左转弯由康某某驾驶的蒙K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57.2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乙醇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康皓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