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24号申请人于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文,经理。申请人于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4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相对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将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预】201400027710号、【预】201400027711号、【预】201400027712号、【预】201400027713号、【预】201400027714号、【预】201400027715号、【预】201400027716号、【预】201400027717号、【预】201400027718号、【预】201400027719号、【预】201400027720号、【预】20140002772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预告登记。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