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澎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司来锡。委托代理人汪珉,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贺利平。被执行人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号。投资人贺利平。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与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49号房屋及辅房腾空后交还给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
二、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支付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租金808000元、水电费15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支付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违约金3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四、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支付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腾空迁让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参照年租金203万元的标准计算)。如果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2元,常熟凯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702元,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负担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银行存��970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贺利平、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49号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内的动产(包括桌椅、厨房设备等)【具体明细详见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苏东华评报(2015)字第195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170231元;依法在网上进行了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胡永峰以人民币170231元最高价竞得。本院取得执行款后,扣除评估费1910元及(2015)熟虞执字第00519号案件执行费500元后余额为264911元,再扣除其他执行案件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结欠员工工资处置部分253209元后余额为1170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取得11702元。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贺利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贺利平名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幢301室房屋,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贺利平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揽胜”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置。尚未执行到位1160103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腾空迁让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参照年租金203万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邓雪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