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228号原告王云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所在地抚松县。负责人宋银玲,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龙与被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龙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金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