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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2号

陈文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江,林根义,林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江,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林根义,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伟东,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江与被执行人林根义、林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