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麦树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2432。被执行人林惠萍,女,汉族,住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065。林惠萍、李兆荣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四项:责令被告人林惠萍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945840元(其中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后退赔给被害人的款项予以计入退赔数额)。因林惠萍一直未予退赔,被害人麦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林惠萍退赔人民币479458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166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并对被执行人林惠萍名下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由于本案是刑事退赔案,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查控,另有部分财产被公安机关查控,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还在梳理过程中,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查控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谭 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