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号捷达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经纬十道街交口时,与在经纬十道街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号捷达轿车相撞后,×××号捷达轿车又撞击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了三车损坏。经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69mg/100mi,超过规定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霍某某家属代其与田某某、王某某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霍某某为田某某、王某某在品牌4S店修复车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霍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艳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