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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3号

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图大福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安图大福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艳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图大福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宋佳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大福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1503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交纳执行款100000元,于2015年11月2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图大福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延边华萱商贸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王彦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