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二初第字503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南大道299号永和住宅3栋10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9945386-X。责任人:张传飞。
委托代理人:王和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国华,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胡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游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