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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9-2号

袁某某与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9-2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某某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