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9-2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某某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