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65460-7,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馨园D栋2门。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职务总经理。被告黄文涛,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学仁,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涛、李学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00元,减半收取1192.50元,由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福生
人民陪审员 王言杰
人民陪审员 王景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姝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