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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666号

2015-3666蔡自力与蔡荣坤、庄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婉华;蔡自力;蔡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民初字第3666号 原告蔡自力,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蔡荣坤,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庄婉华,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蔡自力与被告蔡荣坤、庄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龚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自力委托代理人庄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荣坤、庄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蔡荣坤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荣坤、庄婉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荣坤、庄婉华系夫妻。被告蔡荣坤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约定逾期还款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此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材料及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蔡自力与被告蔡荣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蔡荣坤经原告催讨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请求被告还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蔡荣坤、庄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蔡自力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蔡荣坤、庄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寿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