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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52号

周兴与钱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兴,钱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周兴。被告钱赛杰。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兴与被告钱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以“庭前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的爷爷钱建帮代为赔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兴承担。

审判员  施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