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周兴。被告钱赛杰。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兴与被告钱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以“庭前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的爷爷钱建帮代为赔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兴承担。
审判员 施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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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与钱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周兴。被告钱赛杰。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兴与被告钱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以“庭前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的爷爷钱建帮代为赔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兴承担。
审判员 施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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