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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财保6号

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霍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财保6号

申请人: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书舟,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实施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霍邱县金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霍邱农商银行高塘支行存款6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