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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534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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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534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委托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任晓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 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