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异4号其他执行人王国生,地址泊头市交通大街(104国道)双龙名车汇院。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1127执异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