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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异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异4号其他执行人王国生,地址泊头市交通大街(104国道)双龙名车汇院。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1127执异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