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30号
原告:芜湖华飞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敏,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顺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飞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顺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华飞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顺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飞保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市顺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