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77号原告孙雷,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仵兴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雷诉被告仵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雷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雷撤回对被告仵兴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83元,由原告孙雷负担。
审判员 祝司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