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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245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24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