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24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