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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刑初26号

陈某某盗伐林木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4刑初26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学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2015年11月6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金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影响苹果树生长为由,窜至宾川县平川镇得地村小长箐北份梁子砍伐得底么村委会得地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15株,其中云南松1株,水冬瓜树14株。经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5.35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平川镇林业组关于涉林案件情况的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辩认照片;证人董某某、杨某、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宾川县森林公安局的斧子一把,予以没收,由宾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史品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