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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7号

公庆祥、翟慎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公庆祥,翟慎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公庆祥,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翟慎玉,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翟慎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40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翟慎玉在银行存款41825元。冻结期限12个月,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蓝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