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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99号

许朝娥与李树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朝娥,李树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99号申请人许朝娥,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树银,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对许朝娥申请执行李树银民间借贷一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树银至今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树银曾承建新县一七二四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在新县粮食局有尚未结算完毕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树银尚未结算完毕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代理

审判员  郑 磊

代理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