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执保86号

陈荣芳与谢春祥、余春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芳,谢春祥,余春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86号原告陈荣芳,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祥,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被告余春娣,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芳与被告谢春祥、余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二被告价值9064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2月5日提供案外人陈景明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XXX幢一层X号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荣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谢春祥、余春娣的银行存款9064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谢春祥、余春娣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陈景明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XXX幢一层X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奕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陆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