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3执1号申请执行人贡求秋珠,西藏比如县人。被执行人萨吉,西藏比如县人。贡求秋珠与萨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比民初字第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萨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贡求秋珠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人民币2700.00元,同时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藏E·A60**的三菱猎豹越野车,作价人民币25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贡求秋珠抵偿。经本院调查,剩于债务人民币40000.00元,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2015)比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仁达娃
审判员 白 琳 绯
审判员 多吉旺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江才贡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