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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496号

钟X与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X,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496号原告钟X,女。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新华联商业大厦4层商业5A07-15、16、17号。注册号:110109011019936。法定代表人孙亚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恩龙,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X与被告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智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X与被告世纪智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X诉称,2014年6月15日,我在翠微凯德mall购物中心X层创艺宝贝翠微中心为孩子购买72节创艺宝贝课程并签订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总共花费12591元。因当时孩子过小,语言表达能力欠佳,当时销售人员建议让孩子晚2个月再来上课,为孩子能与老师更好沟通,我就同意了。之后,孩子并未上过一次课。2014年11月1日以后,世纪智乐公司无故停止授课,一直紧锁大门,无人出现,导致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由于世纪智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教育,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2、世纪智乐公司退还课时费125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世纪智乐公司承担。世纪智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钟X的诉讼请求。北京博艺达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钟X与世纪智乐公司在海淀区翠微凯德mall创艺宝贝翠微中心店签订《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钟X支付12591元为其孩子购买了72节培训课程。协议签订后,世纪智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为钟X安排培训课程亦未将培训费退还给钟X。庭审中,钟X就诉讼请求提交《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九台街道XX社区证明等予以证明。世纪智乐公司对《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九台街道XX社区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钟X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世纪智乐公司就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另查,在世纪智乐公司自行领取钟X起诉材料之前,因钟X无法提供世纪智乐公司注册地址以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材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付款凭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钟X与世纪智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查明事实,世纪智乐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未能为钟X安排培训课程,亦未在合理期限内与钟X办理退费手续,世纪智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世纪智乐公司抗辩称应由北京博艺达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其与钟X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意见,世纪智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如世纪智乐公司所述,其已将与钟X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该转让并未通知合同当事人钟X,亦未经钟X认可同意,世纪智乐公司自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对钟X无效,世纪智乐公司仍应当按照与钟X所签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据此,本院对世纪智乐公司所持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钟X起诉主张与世纪智乐公司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世纪智乐公司退还培训费12591元,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钟X与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于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babyArt创艺宝贝课程销售协议》。

二、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钟X课时费一万二千五百九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钟X已预付),由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钟X已预付),由北京世纪智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李立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明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