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法执字第733-2号

夏兵与温德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某,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33-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温某。本院在执行(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夏某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及以后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某有继续履行案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东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