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33-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温某。本院在执行(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夏某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及以后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某有继续履行案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东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