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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刑初35号

(2016)黔0626刑初35号被告人陈建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陈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6刑初35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飞,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字(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建飞持一支火药枪打猎返回,在途经德江县青龙街道三十二米大街时,被德江县公安民警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建飞持有的火药枪具有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建飞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建飞供述,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枪支照片,铜(市)公(司)鉴(枪弹)字(2015)049号鉴定文书,德江县公安局出警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飞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建飞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是坦白,对被告人陈建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建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通过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考察评估,被告人陈建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建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何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