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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50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建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被执行人蒋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009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建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蒋建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3的存款人民币733859.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