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民字第791号

宁波市江北宏联钢管租赁站、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宏联钢管租赁站,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宏联钢管租赁站被执行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4759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002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2199732.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胜阳 微信公众号“”